绵阳男子酗酒产生幻觉 入室盗窃并殴打老妇致死
梓潼县某镇男子贾X才酒后产生幻觉,臆想被人枪打,竟入室伤害致死七旬老妪,偷窃财物。案发后受害者家属不要赔偿求严惩。
■ 杨跃兰 刘双艳 记者 黄志富
酒后臆想受害 入室伤害老妪再偷窃
家住梓潼县三泉乡某村,案发时52岁的单身汉贾×才长期嗜酒如命。2014年12月4日下午,贾×才在外从中午喝到晚上10时过,才醉醺醺的回到家。
当晚10时许,贾×才脑子里产生幻觉,臆想被同组村民张某某用枪打。为了报复,就想打张某某已经74岁的母亲白某某出气,于是携带黄荆棒,采用撞门的方式,闯进独自在家的白某某家。在客厅门口,用黄荆棒击打前来阻止的白某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后,贾×才在白某某的卧室里翻箱倒柜,盗走5400余元现金、收音机和电饭锅。
回到自己家后,感到饥饿难耐的贾×才再次返回白某某家,盗走腊肉、白酒、菜油、菜刀、菜墩等物品。
凶手长期酗酒 最终导致精神障碍
次日上午,白某某的儿子张某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浑身是伤的母亲死于卧室,马上报警。法医鉴定白某某头部损伤为多次打击形成,系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当天下午,又喝得醉醺醺的贾×才在案发现场看热闹时,被民警抓获。
惨剧发生后,当地村民说,贾×才平时嗜酒如命。但没人将贾×才的精神问题与嗜酒联系起来。
审讯中贾×才供述,因为张某某拿枪打他,他就想打张某某的妈。
张某某不可能有枪,案发当晚也没在家,为什么贾×才一口咬定,张某某用枪打了他呢?
经司法鉴定,由于贾×才长期过量饮酒,已经出现精神活动异常,产生意识障碍和被害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削弱。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贾×才作案时精神状态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案发时的行为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亲属不要赔偿 要求严惩凶手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自愿放弃对贾×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再三表示:“我不要他一分钱赔偿,只希望他能受到法律的严惩,让大家不再因这个酒疯子担惊受怕!”
梓潼县法院今年9月中旬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贾×才臆想被他人殴打,为了报复,持木棒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贾×才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贾×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款物均已追回,遂判决贾×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贾×才未提起上诉。
◎说法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也要负刑责
审理此案的梓潼县法院杨法官说,常见的各类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如果长期醉酒,就可能形成慢性酒精依赖症,一旦没酒喝,就会难受、焦虑,千方百计找酒喝。据杨法官介绍,慢性酒精依赖症会因酒精引发一些行为精神症状,使人的脑部引起病变,不但控制能力减弱,还会产生幻觉、妄想,严重的会伤人甚至杀人。
“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法官说。(本文来源:蜀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