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谷穗起争执被打 女子持菜刀报复砍人领刑

2015 年 10 月 26 日3850

本网讯(周军)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大家若能相互体谅,就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伤害,如果双方动不动就“拔刀相见”,不仅两败俱伤,还会因自己一时的鲁莽行为埋单。8月1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费虹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费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38.66元。

被告人费虹与弋阳县港口镇元竹村徐昆为男女朋友关系,一直住在徐昆家里。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费虹与该村村民徐锦因拾谷穗一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之后,徐锦的嫂子刘媛打了被告人费虹两巴掌。被告人费虹就回家拿了把长柄柴刀到刘媛家进行报复,因刘媛家门紧闭无法进入,于是费虹就返回家。10月24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费虹在其男友徐昆家门前的压水机处压水,看到被害人刘媛在村口的小桥边洗衣服,于是从其男友家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塑料桶里,提着桶走到河边,向背对她正在洗衣服的刘媛头部砍了四刀,刘媛被砍伤后起身夺刀,双方相互撕扯。在场洗衣服的村民一起过来拉架,他们夺过了费虹和刘媛手中争抢的菜刀随手扔在了地上,刘媛捡起菜刀,砍伤了费虹的右腿膝盖。当天下午被告人费虹离家外逃至浙江省义乌市。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媛人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费虹外逃时未就医,也未对伤情做鉴定。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费虹被浙江省义乌市稠江派出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费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媛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费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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