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领不到工钱挥舞菜刀导致两死一伤 已被执行死刑

2015 年 7 月 30 日2770

  等了足足一个半月仍没领到工钱,男子一气之下拿起新买的菜刀,对着无辜8岁孩童郭某和两名女子砍去,造成郭某和另一名女子死亡。经最高法院核准和委托,昨天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郭凯依法进行宣判,并将其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最高法院复核确认,2013年6月9 日,被告人郭凯从贵州省贵阳保安服务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五大队辞职,离开时尚有1200元工资未领取。

  当年7月12日,郭凯与该大队负责发放工资的吴某某联系,要求领取工资,由于工作较忙,吴某某未及时将工资打到郭凯指定的银行卡上。之后,郭凯多次拨打吴某某的手机,恰逢吴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而未能接听。7月24日16点许,郭凯携带新购买的一把菜刀来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五环文体市场三楼的五大队办公室,向大队长郭某某等人索要工资。郭某某等人告知郭凯,吴某某因故不在单位,暂时不能将工资发给他,并承诺待吴某某回来核算清楚后立即结算。

  而郭凯扬言,领不到工资就不离开五大队办公室,郭某某遂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调解,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此事,随后公安人员因需要处理其他警务而离去。郭凯趁郭某某等人离开办公室之机,进入隔壁的贵阳市南明航望文具经营部的办公室,持菜刀乱砍在室内玩耍的被害人郭某(殁年8岁)及经营部工作人员朱某(被害人,女,殁年18岁)、李某某(被害人,女,时年38岁),造成郭某、朱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重型)。

  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郭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凯因索要工资不成,为泄私愤迁怒于无辜,持事先准备的菜刀连续肆意砍杀一名幼童及二名妇女,当场杀死二人并致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另外,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被告人郭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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