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量刑中的“酌情”应包括人之常情

2015 年 6 月 17 日3880

  2006年2月份开始,贵州人田某和妻子到瑞安一家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他们被公司安排住在三楼员工宿舍,同时入住三楼的还有张某。当年3月17日晚,对田某妻子觊觎已久的张某,终于等到了机会。目睹妻子遭人强暴,田某愤怒下,拿菜刀砍死了施暴者后逃跑。去年,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向贵州当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付出了被判无期徒刑的下场。(6月15日浙江在线)

  此案引发舆论热议,普遍认为量刑太重了。一起命案,杀人凶手没被处以死刑,为何还被普遍认为量刑太重了?关键就在让人无法接受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这种让任何一个男人无法容忍的场面,是极其可能发生命案的。这种“共识”就足以反映出人之常情。人们觉得田某判得太重,也是在潜意识里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得出的结论。

  虽说法不容情,但法律也是建立在情理上的。如果没有公序良俗下的人之常情,法律依据什么惩恶扬善?因此,法律在尽可能明晰的刑律条款下,也为本身留下了酌情的余地。其中,除了可供对照和遵循的“酌情”依据外,还应该包括用作“裁量”的人之常情。这里所指的“情”是情理而不是特殊关系下的人情。在司法实践中,“酌情”的情形是常常发生的,而在对此的社会反响中,公众也不是全部“领情”的。

  对于此案来说,假如按照人之常情,一个值得酌情的情节是十分突出的,那就是田某 “目睹妻子遭人强暴”。常说“冲动是魔鬼”,如果在此情此景面前,一个男人还不冲动,他还算不算男人?这至少让田某的杀人,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虽然这是以情理(而非法律)而论的,但在情理上,也应该有酌情依据的。不是常说“法律无情人有情”么?这样的情由理应成为酌情轻判的依据。

  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也有“正当防卫”的合法定义。但是,田某的杀人情节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正当防卫的其中一个要件是“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而“田某杀害张某时,张某已经停止对田某妻子侵犯,对田某妻子的威胁已经消失”。这又得回到情理上说了。对于强奸行为,即使在被发现后已经停止,但造成的后果截然不同于罪犯放下手中的凶器。且看这段情节:“当田某回到宿舍门口时,听到宿舍里妻子大声喊叫着‘不要、不要’。他急忙从一旁的窗户爬了进去,发现张某正压在妻子身上,妻子拼命挣扎。张某看到田某进来后,就从床上下来。”

  试想,一个男人亲眼目睹妻子被强暴,会不会因为看见罪犯“下来了”,他的怒火就立即消退了?在这种事情上,“正在进行”和不得不结束,与普遍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至少在情理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是绑架案,罪犯放下了架在受害人脖子上的刀,就可能让场面平静下来,而“从床上下来”,常人肯定无法立即息怒。

  当然,这些情节不能推翻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但足以成为酌情轻判的依据。从法律的惩恶扬善作用而言,任何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但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到普遍的社会意义。在民间通俗意识中,田某是杀了一个胆大妄为的恶人,他担负的法律后果的轻重,“好人”在看,“坏人”也在看。田某的行为虽然于现行法律不容,但他担负的法律后果越重,对打击性暴力的儆效作用越小是不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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