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并实施强奸 罪犯景科被执行死刑
本网讯(方小波)2015年5月27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罪犯景科执行死刑。
景科,男,1969年出生于辽宁省大石桥市,初中文化,农民。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2日晚,因李某意欲离开广西,景科到灵山县灵城镇双鹤一路南四巷出租楼四楼李某租住处,与李某商谈房屋转租事宜。与李某边饮酒边商谈至深夜,景科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李某拒绝。景科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恐吓李某,并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李某大声喊叫,景科即持菜刀朝李某头颈部猛砍数刀。景科对李某实施奸淫后逃离现场。李某因右侧颈总动脉、静脉断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景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景科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景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景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景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景科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景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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