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强制医疗案落槌

2015 年 3 月 8 日3260

  天山网讯(新疆法制报记者高琦 通讯员刘文欣报道)2月15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上,庄严的法槌敲下,犯下杀人之罪的被告人赛某虽然免除了牢狱之灾,但是他将接受强制医疗。这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首次判处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医疗。

  赛某今年42岁,莎车县人,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大梁东街。他患有癫痫病,时常发作,2014年7月24日,在又一次发病时,他举起了菜刀,砍向同居女性阿某。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阿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肺脏、脾脏破裂失血死亡。被逮捕后,经司法鉴定,赛某作案时癫痫发作,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犯罪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因赛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审理此案的天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赛某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虽然赛某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确实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要求。因此,天山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赛某进行强制医疗。

  ■新闻延伸

  精神病人伤人案并不鲜见,目前,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倾向,近几年中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经鉴定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了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通常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但强制医疗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这些精神病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则是屡屡出现“被精神病”的案例。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特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随后“两高”和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一举措被认为是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 (编校/艾吉尔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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