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驾车撞死3人 贺州俩罪犯被执行死刑

2015 年 2 月 28 日3110

本网讯(黄奕俊)2月13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罪犯陈诗松;对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罪犯黎国芳执行了死刑。

2011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光善等人合伙在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螺石街圩亭内开设一赌摊,程立彩等人在同一圩亭内也开设另一赌摊,黄光善等人为使其赌摊能独霸圩亭范围,便凑被告人黄仁谦叫人去砸掉程立彩等人的赌摊。之后黄光善、黄仁谦与被告人陈诗松、于枝双等人携带火药枪及砍刀租乘黄光双的面包车于上午12时许到达大宁镇螺石街,下车后,黄光善、于枝双等人持砍刀,陈诗松、黄仁谦各携带一支火药枪前往圩亭,进入圩亭后,黄光善持砍刀将程立彩的赌摊的木桌和板凳砍烂,并将帮程立彩管理赌摊的罗锦清砍致轻微伤。被害人梁某扬见状指责黄光善等人,黄光善听后即用砍刀架在梁某扬的脖子上,并说“做了”。陈诗松即从背包掏出火药枪对着梁的头部开了一枪,致梁某扬当场倒地死亡。2008年10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诗松伙同麦家柏等人持刀到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赖村木材工业园区内,以梁某观“欠”叶益棠六万元为由,将梁某观挟持到八步区桂岭镇爱民小学附近进行殴打,并要梁某观打电话叫其妻子拿六万元来赎人。梁某观妻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后将梁某观解救。

2013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黎国革驾驶一辆三菱越野车从钟山县回龙镇大岛村前往回龙镇办事,途径朝东村口石桥时,遇到朝东村数十名村民在桥上为村中过世老者办丧事,被告人黎国革依当地风俗将车停在路边等待仪式结束后通行。此时,与黎国革同向行驶的朝东村村民陈龙芝驾驶小铲车过桥往“红岭”(地名)方向准备下葬事宜,黎国革见状误认为可以通行,便发动汽车跟随陈龙芝的小铲车准备过桥。正在办丧事的被害人陈某强见状便上前拦停黎国革,并要求黎国革下车拜祭死者。被告人黎国革不肯,双方发生口角,陈某强伸手拉扯黎国革的衣服让其下车拜祭。此时,部分朝东村民上前拦住黎国革的车,村民陈某国劝黎国革下车给过世的老人拜一下,黎国革便下车拜祭,后被放行通过。约半小时后,被告人黎国革驾驶三菱越野车从回龙镇返回,再次途径朝东村口石桥时,丧仪仍未结束,其停车等候时,见到乘坐同村村民黎某保的面包车返家的其兄黎国芳,遂决定在此时报复被害人陈某强。黎国革从三菱越野车上拿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插在腰后并用衣服遮挡住,下车找到被告人黎国芳,把三菱越野车钥匙交给黎国芳,告知其自己刚才过桥时被一个办丧事的朝东村的人打了,要去“搞回”那个打他的人。被告人黎国芳劝他人多不要去,被告人黎国革不听并走向被害人陈某强。被告人黎国芳为帮其弟黎国革报复被害人陈某强便驾驶三菱越野车直接撞向被害人陈某强,陈某强为躲避越野车闪到一旁。同时,被告人黎国革则持不锈钢菜刀上前去砍被害人陈某强,陈某强被砍中一刀后逃跑,黎国革则持刀追砍,陈某强在功德亭旁公路边的碎石堆处摔倒在地,被告人黎国革追上后对着陈某强连砍数刀,直至有朝东村民追上来和向其扔掷石块方才停手逃离现场。黎国芳为逃跑又加大油门朝桥上正在办丧事的人群冲去,接连撞倒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章、陈某花、岑某信、黎某北、陈某喜、李某忠、陈某兰等人后驶过石桥逃离现场。岑某信被撞倒当场死亡,陈某强、陈某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黎某北、陈某喜构成重伤,李某忠、陈某章构成轻伤。2012年2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黎国芳与被害人陈习斌、董标秀等人在钟山县回龙镇龙岛完小饭堂内一起喝酒、猜码。在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被告人黎国芳拿起放置在饭堂内的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斌、董某秀头部砍伤。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诗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诗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黎国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黎国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陈诗松、黎国芳分别提出了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均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了一审、二审法院对陈诗松、黎国芳的判决和裁定,并下达了对陈诗松、黎国芳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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