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为住“回头屋”持刀伤人获刑八个月

2015 年 2 月 4 日4110
前夫为住“回头屋”持刀伤人获刑八个月
发表时间:2015-02-03 16:25:22来源:中新网广西新闻

摘要提示:  中新广西网2月3日电(林荣海 仲华智)一日夫妻百日恩,陆某离婚后为住回头屋,竟持刀伤害前妻杨某。虽然陆某随后自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但还是被法院判刑。  陆某与杨某于2006年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

  中新广西网2月3日电(林荣海 仲华智)一日夫妻百日恩,陆某离婚后为住“回头屋”,竟持刀伤害前妻杨某。虽然陆某随后自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但还是被法院判刑。

  陆某与杨某于2006年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在杨某名下的房子。2014年以来,双方产生矛盾,杨某遂让陆某搬离住所。陆某为此多次找杨某协商无果。

  2014年10月10日,陆某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前往财富小区找杨某理论,提出要搬回来住,但遭到杨某断然决绝。争吵中,陆某持菜刀砍伤杨某面部、手臂、手掌及背部等部位。

  当日11时许,陆某到宁明县公安局明江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杨某左前臂之损伤为二级轻伤,其他部位损伤为轻微伤。

  日前被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其伤人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伤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根据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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