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一男子精神失常砍死小学生获轻判

2014 年 12 月 9 日5160

  (原标题:男子精神失常砍死小学生 法院判决:案发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获轻判)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北流男子林某把刚上学前班的小成(化名)砍伤致死,经司法鉴定,林某在案发时正处发病期间,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最终获法院轻判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案发:无辜小学生遭砍伤致死

  今年3月7日15时许,林某某去到离家不远的小学附近,见到同村组的田某刚上学前班的儿子小成,正与几个同学在其父经营的小卖部门前玩耍,林某某顿时产生要杀害小成的念头。

  邪念一出,失去控制的林某某便跑回小卖部内操出一把菜刀,冲出去抓住小成的衣领不由分说将他拖到离小卖部不远的水池处,把小成按倒在地上后,林某某举起菜刀朝着小成的左侧颈部砍了一刀,并将小成丢入小学旁边的河里,尔后,林某某拿着沾满血迹的菜刀返回了家中。

  小成经老师村民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案发后,民警迅速来到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办案人员向受害人小成的家属查实,小成家与林某某并无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矛盾,至于林某某为何故砍伤小成不得而知。

  司法鉴定:案发时凶手处于精神分裂症病发期

  无缘无故,毫无恩怨的两家人怎么会跟杀人案件关联在一起?据犯罪嫌疑人的父亲说,其在早些时候便听儿媳杨某某说过,林某某在广东打工时就有过十多天发生过精神错乱的现象。

  北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并证实,被害人小成系被他人用砍器砍破左侧颈内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南宁市某人民医院、广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了医学鉴定,均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案发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案发时处病发期可从轻处罚

  今年7月4日,北流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时处于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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