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酒不喝起纠纷 三男子持刀砍伤对方均获刑

2014 年 12 月 8 日4750

本网讯(郑红)端起酒杯去敬酒,孰料对方“不给面子”,没有喝其敬的酒。双方为此争斗起来,进而引发群殴。近日,3名主动挑事的男子在支付完20余万元赔偿款后,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管制1年”等刑罚。

2014年9月1日凌晨1时许,李增、申项夜、王子善在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某饭店内吃宵夜时,遇到文某某。3人与文某某都认识,于是坐在一桌喝酒。在饮酒的过程中,李增向文某某敬酒,此时文某某已经有些醉意,便拒绝了李增的敬酒。李增认为文某某不喝其敬的酒扫了面子,遂与文某某发生口角。

申项夜、王子善见状持啤酒瓶上前殴打文某某,被文某某随手拿的椅子打倒在地。这时,李增拿起啤酒瓶,追打已跑到店外的文某某,王子善则从店内提了两瓶开水准备帮李增的忙。申项夜被文某某打倒发现头上出了血,恼怒地从饭店厨房里拿了两把菜刀,紧随李增追砍文某某。当追至雨湖区某龙虾馆附近的绿化带位置时,文某某摔倒在地,李增从申项夜手中拿过一把菜刀与申项夜一起将文某某砍伤。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案发后,申项夜、王子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告人李增共同向被害人文某某支付赔偿款20.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增、申项夜、王子善随意殴打他人,并将被害人文某某砍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增、申项夜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子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申项夜、王子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告人李增共同向被害人文某某支付赔偿款20.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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