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口角被人泼酒 到市场找把菜刀报复对方

2014 年 11 月 9 日5680

  本报讯

  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屯昌一男子王某吃早餐时被人泼酒,便跑到附近的菜市场内找来一把菜刀回去报复,直接将人砍死,最终被判死缓。记者 刘江浩

  吃早餐被人泼了一脸酒,男子报复砍死对方

  据介绍, 2013年10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屯昌县南吕镇市场一家早餐店门口吃早餐、喝酒时,因琐事与甘某丙(被害人,男,殁年49岁)发生口角。甘某丙拿酒泼王某脸部。王某很恼火,走到南吕市场一个猪肉摊,趁摊主不注意从摊位上拿了一把银白色不锈钢的菜刀藏在身后,并悄悄地快速走到甘某丙身后,举起菜刀向受害人的脖子后面砍去。甘某丙被砍后站起来,其同桌的人用凳子打王某,王某迅速逃跑。

  据事发当时在现场的甘某甲回忆,案发前,甘某丙拿起酒杯把酒泼在王某的脸上,王某大声对甘某丙说:“你想打我就打吧。”甘某甲就对王某说:“你喝多了,不要再说了,再说就有人打你了。”王某没有回答,仍是喝酒。一两分钟后,王某就和同桌的另一名男子离开。大约五分钟后,正当甘某丙与朋友一起喝酒聊天时,甘某丙突然大叫一声,并用手捂着后脖子站了起来,血从后脖子上流出。很快,甘某丙就倒在地上。

  不久,南吕派出所民警接警赶到现场。甘某丙被砍后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案发后,王某的儿子联系上他,叫他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去把菜刀捡回来,在投案时交给公安机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到屯昌县公安局屯郊派出所投案。

  两审均判死缓,并承担民事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甘某丙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负有责任,故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判决王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26362元。王某不服上诉。

  日前,省高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省高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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