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一男子疑母出轨 持菜刀砍伤奸夫获刑八个月

2014 年 11 月 9 日5680

四川在线()泸州()频道消息(杨娟)近日,泸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人黄某因对邻居古某与母亲顾某保持不正当关系非常愤恨。2013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黄某见一名男子潜入顾某卧室,疑是邻居古某。待该男子离开后,被告人黄某找邻居古某理论,古某不承认当晚去过黄某家,被告人黄某要求古某与顾某对质,后二人在被告人黄某家院坝内发生冲突,被告人黄某从自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古某头部、手臂多处砍伤,菜刀被顾某夺取后,又持木棒对被害人古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古某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顾某报案,被告人黄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在家人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古某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查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砍伤、殴伤被害人古某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持械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处罚。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母亲报警而未离开现场,随公安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在亲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责任。综合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进行考量,结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黄某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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