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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3日起,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以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是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即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两个条件分别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2010年12月31日以前,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
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程序为:按属地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补缴手续;其次,由个人向原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同时由个人填写《江西省<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按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由原单位携带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及表格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原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
在申报时,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有意愿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点击http://http://www.zjjv.com///Rea_400.asp?ID=3030,进入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页查看详情并下载填写申报表格,也可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九江日报记者邹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