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提升途径

2013 年 9 月 10 日4260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尊重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司法公信力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在我国现阶段,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对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些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司法公信力有了很大的提升,但人们对司法的满意度不高,司法公信力差强人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司法公信力不高不能简单归咎于司法体制或者司法者本身的不足,从更深、更广的角度讲,司法公信力不高是 社会诚信体系的奔溃造成的。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之评述

(一)信访不信法

“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息诉服判,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继而向党委、人大、纪检、政府、法院信访部门、检察院等部门上访反映所涉诉讼的行为。信访制度本身无可非议,但是随着制度本身的变化发展,民众法律观念的转变,处理信访事件的不统一,信访制度引发的一系列的信访问题,主要表现有:出现缠访、闹访、重复访等非正常信访常态化倾向;信访制度与司法和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导致政治资源的内耗和无效运转;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涉法涉诉信访严重影响法律和司法权威;在“花钱买稳定”的潜规则下,信访工作既不公正,也无效率;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威主导信访工作,人治色彩浓厚[1]。这在实践中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信访频发,涉诉信访案件总体数量逐年递增,甚至形成“信访洪峰”,进京访、越级访更是愈演愈烈,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利现象盛行。2011年下半年,某法院涉诉信访积案排查出145件,管中窥豹,可见全国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之多。又因为化解涉诉信访案件考核机制不科学,于是多数法院为了完成化解任务,对部分无理访案件做出了法律原则之外的退步,以求息访罢访,这样直接导致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喝”的闹剧不断上演,恶性循环,形成“路径依赖”,于是很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即使自己理亏也不愿服判,转而走上信访、上访之路,以求规避责任。

(二)法院判决被认可度低

《牛津法律大辞典》从形式意义上对判决作了解释:“法庭对其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作的公布的有关争议问题的决定[2]。”从实质意义上说,判决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3]法院的判决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所诉事项所作的权威性裁断。法院强调审判要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胜败皆服。这里的“服”仅表示“服从、认可”就可体现当事人对司法的尊重、认可和接受,而不宜过分强调要求是发自内心的服气。美国是司法公信力极高的国家,也只能做到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和接受,这也是构建我国司法权威的目的所在。在一九九四年的辛普森案中[4],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妻子和妻子的男友被人谋杀,众多线索和证据表明杀人者正是辛普森。然而由于取证不合法等原因,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这一审判结果的产生虽然与英美法适用的陪审团制度不无关系,但民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态度却发人深省:美国民众一方面对辛普森的无罪刑事判决表示惊讶,另一方面却平静的接受了判决的结果,相关的民意调查显示,有64%的民众支持这一判决[5]。另外一个案例是美国2000年总统大选案,其最终诉诸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最终以5:4的微弱优势做出了有利于小布什的判决。竞选总统失利的候选人戈尔在听闻这一判决后立即表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做出了决定。为了让怀疑化解,虽然我十分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我接受它。”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社会上至总统候选人下至普通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报以相当的尊重。这在现时代的我国是很难想象的。反观我国,败诉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现象比比皆是,2011年全国法院实际执行率为77.83%[6],扣除法院强制执行和虚报部分,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恐怕不高,纵观全国法院亦是如此。除此之外,自从2001年全国首例拍卖判决书以来,就接连出现洛阳女子胡岩峰、沈阳男子刘迁、万慈县包工头等打折叫卖判决书现象。

(三)法官被伤害事件频频上演

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律师、医生在社会中的地位较高,特别是法官一般具有绝对的权威,深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德沃金认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7]。”肖扬说“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8]。”但在我国,特别是近几年,法官被伤害、群体围攻法院事件频频发生,在工作中遭遇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更是家常便饭,法官这一维护司法正义的群体渐渐的与“弱势群体”靠近,这一行业被戏称为“高危行业”、“刀尖上的舞者”。2005年上半年,江苏省就发生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80起,围攻法院16起。2006年浙江省各地法院上报法官履职过程中遭受侵害事例27起,2007、2008年分别上升到36起、63起,年均上升幅度为66.67%[9]。2010年6月份连续发生两起伤害法官事件,湖南永州三名法官被当庭杀害,紧接着,广西梧州长洲区法院6名法官被泼硫酸。可怕的是,在发生法官被伤害事件之后社会的回应,永州事件发生后,在腾讯论坛发表了一个题为“法官被杀,全民叫好”的帖子,被浏览四千余次,回帖115个,其中认为杀害法官行为较为偏激的只有一个,其余均是叫好[10]。这种狂欢式的背后,其实是公众在平日的耳闻目睹中建筑起对司法的不信任,对弱势群体的共同身份想象,以凶手的“冤屈”处境进行自我映照。公众对袭击法院喊好的背后反映出的其实是公众人人自危的心理。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理应得到公众的尊敬和信任,然而现实却相反,当公众对司法途径失去认同之时,他们便选择用极端手段去发泄不满,危及社会稳定。在缺失司法权威的司法裁判不仅没有平息纠纷,反而成为了更严重的社会怨恨和冲突的起源。

以上种种,不管是信访不信法、判决书被叫卖,还是法官被伤害都折射出当下我国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实,或许,我们应该责问法官自身的问题,但在现行这种不科学的司法体制之下,无论法官自身素质有多高,为民意识有多强,恐怕亦难以杜绝上访、忽视判决和伤害法官等损害司法公信力行为的发生。诚然,我们的司法工作确实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而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是很可爱的,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我们的工作口诛笔伐,也能笑而接受,不争辩,不推脱责任,更有我们司法系统内部的可爱的干警也在认真、深刻分析我们体制上的、自身的缺陷,在本已被社会公众、媒体批判地体无完肤的伤口上再撒上些盐,让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工作更显凄凉。却没有仔细分析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本质原因,是不是有些盲人摸象的感觉。这对法院司法工作不公,对法院干警也是不公的。很多当事人之所以上访,很大一部分是上访获得了相当不菲的利益,这些利益是正当司法途径所无法获得的,不光要说理而且要获利,这与商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并无二致。再说执行问题,真正有多少案件法官是暗箱操作、消极履职的不是很清楚,但从笔者对执行工作的了解,绝大部分案件无法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转移了财产,有的甚至就没有财产,而不是法官不去执行,而这些案件无法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评价低下,甚至仇恨。无论是想通过信访获得高额回报也好,还是执行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也好,暗含一个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崩溃。一些人厚颜无耻地、想尽一切办法地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及司法的权威、他人死活,反而引以为荣,是令人不齿的。所以说无论是信访不信法,还是执行难,其本质的原因是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

(二)社会诚信体系的崩溃是司法公信力下降的根本原因。

(一)概说。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诚信思想早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形成,夏、商、周三代的先哲们对诚信的论述如云,十分重视诚信人格的塑造。《晏子春秋》讲:“言无阴阳,行无内外”。古代哲人倡导的诚信思想体现了我国一直以来十分重视诚信美德,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帮助。但到了近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以“家”为单位的社会体系受到不断冲击,从熟人社会[11]走向陌生人社会。意味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人员流动性增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但是原有的社会诚信结构被破坏,新的社会诚信结构却尚未建立,人们还没有准备好如何与陌生人相处,父母告诉我们不要吃陌生人的糖果,老师教育我们不要给陌生人开门,警察提醒我们要多提防陌生人,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这就是目前我们所处的社会结构转型期。一切坚固的东西都在逐渐的土崩瓦解,人类不再怀有任何值得永远相信的信仰。南京彭宇案、天津张云鹤案、佛山小悦悦事件,以及各地频频出现的老人摔倒没人扶事件,就如一盆冷水将转型期仅存的一些信任、互助的传统优良火种给浇灭了。信任,作为一种促进合作的社会资本,是粘合我们这个动荡、不确定的社会的一剂凝胶。缺少信任,就如一盘散沙,人们只有强烈扭曲的自我利益考量。而在高度信任的社会中,经济更容易迅速发展,民主政治也更容易在这些国家中建立,信任这一资本,因潜藏在社会文化的深层之中,一旦破坏,就很难再重新获得。[12]在这种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司法信任便无从谈起,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正如许章润所说,中国此刻遭遇的,……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即人们不是对于一般的法律或者法的正当性保持一般怀疑,二是对于当下的实在法效力表示不信任,尤其是对于实在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们依法而治的诚意表示高度的质疑。[13]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实现司法信任的大前提,抛开社会诚信来谈司法公信力是不现实的。下面浅显分析社会诚信体系崩溃下的众生相。

(二)社会公众诚信的缺失。所谓“诚信缺失”是指社会中人们因不讲诚信而导致诚信问题行为频频发生及其负面影响的状态。市场经济下世俗化、 功利化的个人主义原则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每一个人的生活,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个体对物欲和个人利益的疯狂追求。表现为“物本”的功利取向,并从生活世界的经济领域向非功利性活动领域蔓延,这表现为“杀熟”、坑蒙拐骗等不诚信行为。[14]以高校学生为例,在学习上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考试时作弊,写文章剽窃抄袭;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充当枪手赚取实惠,开始教育经济化的漫漫征程;为了在就业竞争中找到好的工作,求职履历造假成风。而且在社会上不难听到弟弟骗哥哥、朋友骗朋友加入传销的案例,还有表姐逼迫表妹卖淫的案例。[15]这些都是缺乏诚信的表现。

(三)企业诚信的缺失。“信任危机导致了社会诚信链条的中断和损害,破坏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发展室主任李炜表示。一些大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逐渐被消费者接受和认同。但一些企业为了片面追求商品的卖相,在商品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剂,致消费者的生死不顾;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缺斤少两、以次充好,苏泊尔、爱仕达不锈钢锅金属元素配比出现问题就是其中的代表。企业丧失诚信的案例可谓是不胜枚举,触目惊心。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2008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与发展十五年调查综合报告(上)》指出,企业经营者在调查中认为,在各种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中,诚信问题最为突出,很多不良行为的实质都是与不守诚信有关。在2007年对企业诚信问题的调查中显示,近30%的企业家认为在目前阶段,讲诚信的企业会吃亏,近24%的企业家同意本企业的合作伙伴中经常发生不诚信的行为。[16]

(四)政府诚信的缺失。政府是社会权力体系的中心,是社会运行的重要枢纽,对个人和社会组织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此,政府的诚信建设是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政府诚信建设不仅是政府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对于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也具有强大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但当下,政府诚信缺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以政府采购为例,实行政府采购,本意是引入竞争、节省开支,可政府采购领域却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出现了海口市一个“五无”空壳公司——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赢得590万元政府采购大单的奇闻。

试想,在整个社会都不择手段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时候,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提高是不是有些滑稽?是不是整个社会不诚信的代价都要司法机关来买单?是不是有些找替死鬼的感觉,司法机关是不是有些冤枉?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鸣不平。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

(一)法律信仰是社会诚信,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7] “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民众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18]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公信力的合法性来源,“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要求我们不仅要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奉献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19]法律信仰作为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有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有意识的选择和培育的结果,一个国家没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会成为具文,司法公信力根本无法产生。所以社会诚信,法律被信仰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

(二)司法诚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关键。

公正司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德沃金在《法律帝国》有这样的表述:“在法律的帝国里,法院就是首都,法官就是法律帝国里的王侯,我们则是帝国的臣民,都是法律忠实的追随者和信徒。”可见法官在司法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对司法不公的危害,培根则有段著名的论述,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20]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司法正义被置于社会正义的根本地位。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公正司法与社会诚信建设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一方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实际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率先垂范,牢固树立诚信司法、公正司法观念,确保法律法规在实施不变形不走样。司法公正了,裁判也就有权威,继而社会公众也会认可裁判,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信仰法律,崇尚正义的氛围、主流,而对于一些为了追求自己一己私、规避执行等非主流行为则批评之。久而久之,司法公正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另一方面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司法活动具有监督、促进作用。整个社会形成鼓励赏善罚恶、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司法活动作为社会运转体系中的一环,也应该积极向这个良好社会风尚看齐、靠拢,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司法权威。有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良好社会氛围的大环境影响,更能促使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公正司法,严惩违法失信行为,为公众树立诚信司法的价值观。

(三)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与支持,包括社会公众、企业、政府等等参与进来,而且诚信体系的建设与之息息相关。

1、加强诚信教育。良好的诚信环境的创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教育的社会氛围十分重要。首先,把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到治国的高度。要制定严格的诚信规范条例和管理制度,以此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渐渐确立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气,为诚信教育提供大的社会氛围。其次,转变少数人观念中对诚信的不正确认识,全社会达成讲诚信的共识,并通过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使诚信成为社会的主流舆论。最后,加强党政干部的诚信建设。作为党和国家机关的代表,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讲诚信,他们的诚信品德对全社会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党政干部讲诚信,是建立诚信政府的前提条件。

2、为诚信立法。诚信是一种道德,诚信:“诚者,从言也,信者,从人也”,诚信的本质就是关于于人的言行品格。其中,诚有真心诚意,诚实不欺之义,它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便已体现出来,诚为人内心修养的一种方法,是取悦他人的一种美好品质。这种美好品质主要是靠自觉遵守才能发挥作用,不具有强制性。而实际上诚信已经出现在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第 4 条中,把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第 2 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把诚信列为最基本的商业原则,还有其他法律中,也提及到了诚信一词。但许多法律只是稍微触及诚信,零散而难以形成系统,其作用也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当下我国法律对诚信的引入仅限于经济活动中,提出对诚信道德的重视,力图通过对经济行为的法律约束来彻底扭转整个社会诚信失范的状态。显然当今诚信危机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还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诸多方面。所以有必要将诚信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让社会活动的主体被动的遵守诚信法,依靠强有力的惩罚制度在社会中形成“自觉维护诚信”的状态,主体按照诚信法开展活动,社会诚信不再是橡皮图章。

总之,诚信问题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一个整体性的、广泛性的和全局性的问题,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的“润滑剂”,也是创建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软件”。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政治各个领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一旦建立就可以很好的再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最终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上体现出来。

【注释】

[1]庄士成著:《我国信访‘困境’的制度成因———一个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2][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84页。

[3]杨春铣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0页。

[4]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5页。

[5]李维钊:《从辛普森案、刘涌案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网 :http://http://www.zjjv.com///article/default.asp?id=1604。

[6]数据来自福建高院“法院情况通报”的“司法管理工作专刊”2012年第6期统计。

[7]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8]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9]http://http://www.zjjv.com//.cn/zfb/content/2011-03/09/content_2505887.htm?node=22948

[10]http:/bbs.news.com/t-223099-1.htm。

[11]所谓熟人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

[12] [美]弗拉西斯福山:《信任》,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页。

[13]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编者说明第8页。

[14]周琪:《谈谈大学生诚信建设》,载《高校理论战线》2011年第3期第51页。

[15]中新网:《浙江温岭12岁少女被逼卖淫案犯罪嫌疑人落网》,网址:http://http://www.zjjv.com///fz/2013/04-17/4740057.shtml,2013年4月21日访问。

[16]李楠:《企业诚信失范与信用建设问题》,载《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年1月第1期第16页。

[17][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28 页。

[1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19][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54 页。

[20] [英]培根:《论司法》,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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