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加班“累死”是现实之困、法律之耻
大学毕业上班才八个月,因工厂经常性加班
,最长时间每天上班12小时,安徽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ASP)员工李哲,近期预言自己将会“累死”,6月17日,在高温下连续上班12小时后,当晚在家中再也没有醒来。(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李哲的死亡并非偶然。一方面,李哲在死亡之前,就曾多次通过电话、留言、QQ签名等方式,表达工作累,声称自己将会“累死”。这从侧面印证了其所就职的ASP公司,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事实。另一方面,事发当日,李哲在高温车间连续工作了12个小时,而且是站着工作,还有少量的碎屑会被吸入呼吸系统。综合起来,就算李哲的死亡并非真的“累死”,但与其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无疑都有很大的关系。
李哲“累死”事件,背后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极尽所能压榨劳动者的事实,以及过劳死越来越成为普遍现象的整体社会忧虑。纵观以往发生的类似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加班“累死”、过劳死等的一些共同性。其一,劳动者明明觉得累,而且也觉得相关用人单位的劳动强度、时间、环境等是有问题的,但迫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又不得不继续工作并累着,甚至宁愿选择自杀等以求逃避。比如此前2011年6月3日,萝岗喜星电子(广州)有限公司员工王青在睡梦中猝死,死者家属就认为王青是长期加班导致过劳死,其同事介绍:“根本请不到假”;比如2011年底曾引起轰动的“23岁女白领胃溃疡死亡”事件,其生前就在微博上写到:“加班更是家常便饭”;比如此前的6月22日,22岁的女孩小倩(化名)在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坠楼身亡,其跳楼原因竟然是“工作累”;比如李哲,其事前也很担心会“累死”,但因为亲戚的反对,3500元高工资的“诱惑”,想要辞职但却没能实现愿望等。
其二,一些用人单位在用人意识、法律观念上存在问题,在劳动时间、强度等安排上不能以人为本,在劳动环境的提供上做不到适宜适合。一味要求劳动者加班,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却没有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惜违法违规,强制劳动或者不准请假等。比如李哲所在的ASP公司,不好请假、长期加班、车间温度高、有碎屑等,涉嫌多重违法违规。
很明显,当一方面是劳动者需要工作,而且工作的理由不是实现自我价值,不是为企业、为社会发展做贡献,而是迫于生计需要、房贷压力、工资“诱惑”等时,当劳动已经失去了其“创造了人本身”和“光荣”等积极意义,成了无奈的体力和精力付出、重复劳作时,过劳死就有了其存在的可能。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资本强势地位的驱使下,利用劳动者需要挣钱养家糊口的心理,无视法律,恣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甚至不提供必要的劳动环境和保护,过劳死又岂能不成为必然?
劳动本是实现自我价值、并创造财富的光荣行为,但却在现实生存压力之困中,成了谋生手段;法律规定了劳动的环境、时间、强度等要求,但却得不到落实与贯彻,于是过劳死频现,加班加到累死成了不可能但却现实存在的必然。如此现实之困、法律之失,显然才是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