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缴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关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非银行信息管理的通知》(柳银发[2011]76号)的相关规定,为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2012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市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凡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差额人数及征缴标准缴纳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5%-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时间2013年5月16日至9月30日。凡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时由人民银行柳州中心支行向全市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
四、征缴程序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2号残联窗口办理申报和征缴手续。
(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
1.市地税直属一局、市地税直属二局、高新区地税分局、阳和工业新区地税分局的纳税户,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后,报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各县(区)地税纳税户,填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后,报送各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2.用人单位按照审核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基本情况表》,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上如实填写保障金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
五、审核资料(需原件)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或登录广西残联网站下载,广西残联网网址:http://http://www.zjjv.com//.cnhttp://http://www.zjjv.com//.cn/article/5682.asp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2012年1月、6月和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二)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审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2012年1月、6月和12月职工工资发放表;
3.残疾职工花名册;
4.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5.残疾职工劳动合同;6.残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有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按规定处理。
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3日
上一篇: || 下一篇:
文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