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查询新规自11月1日起施行

2012 年 11 月 14 日7840

  金查询新法规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下,点击对应链接可查看相关法规全文。
  
  1、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2-9-27)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30
  
  新闻链接》》人民银行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预付卡(包括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日常使用的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等。近年来,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预付卡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卡腐败”等问题并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的积极作用,防范利用预付卡进行违法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特定预付卡需实名。《管理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除公交卡外,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管理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三)禁止用信用卡购卡充值。《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本条规定旨在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
  
  (四)预付卡仅可用于特定用途网络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下列情形除外:缴纳公共事业费;在本发卡机构合法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在本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9-21)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15
  
  新闻链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负责人解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就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做出全面部署。根据文件要求,今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商业卡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定义与范围。所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四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系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二是使用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范围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商业卡办法》规定了调整的行业分类列表,在列表范围以外的行业不适用《商业卡办法》。
  
  (二)购卡三原则:限额、实名、非现金。《商业卡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三)资金存管防风险。《商业卡办法》规定资金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商业卡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为30%,品牌发卡企业为40%。同时,《商业卡办法》规定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商业卡办法》规定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受理举报与投诉的方式,以及不同违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发卡企业违反《商业卡办法》规定,由备案机关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8-2)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3388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发布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携带人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携带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携带物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9-21)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324
  
  该办法指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办法指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等。
  
  办法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针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办法提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2-9-4)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75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2-10-24)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9418
  
  7、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2012-7-17)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5886
  
  8、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2012-7-17)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5884
  
  9、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2012-7-17)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5882
  
  证监会金查询新规集中于11月1日起施行
  
  1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2
  
  11、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0)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3
  
  12、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4)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0
  
  1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6)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8
  
  14、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6)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7
  
  15、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6)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6
  
  16、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9-26)
  
  法规全文:http://http://www.zjjv.com//w-lib.com/law/law_view.asp?id=39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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