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对索马里海盗的刑罚
【摘要】 目前对索马里海盗的刑罚主要有三种执行情况:在审判国执行刑罚;通过相关国际协议交由第三国执行刑罚;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但考虑到管理及探视便利等因素,在索马里境内囚禁应是最佳方案。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11年7月26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交的报告,目前对海盗行为的起诉主要在10个国家进行。它们分别是肯尼亚、塞舌尔、索马里(索马里兰和邦特兰地区)、马尔代夫、也门、荷兰、美国、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海盗嫌犯未经审判就被释放的现象极为普遍。据索马里沿海欧盟和北约海军指挥官估计,仅2011年1月至6月期间,其所指挥的舰艇抓捕的海盗嫌犯就有大约700名被释放。{1}究其原因,这其中固然有审判机制方面的原因,如一些国家在抓获海盗嫌疑人后进行拘押、起诉的能力有限或其本国国内立法不够完善,或缺乏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等。但还有一个因素同样不容忽视,那就是目前对海盗罪犯执行刑罚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导致海盗嫌犯“无人审判”、“有罪不罚”或“有罪难罚”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
索马里海盗犯罪由于其具有“国际性”,因此,在审判海盗后,许多国家所面临的难题是:对索马里海盗的刑罚是直接在审判国执行,还是通过有关协议交由另一国执行,抑或交由索马里自己执行。可以说,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直接影响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实际效果。
一、现行海盗刑罚方式
对于海盗这一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的犯罪,自古以来,各国均施以重刑。早期英国及其殖民地对海盗的刑罚,最常见的就是绞刑。伦敦泰晤士河北岸经常用于对海盗执行死刑的地点甚至有了“死刑码头”的别称。死后的海盗往往保留在绞刑架上,经过3次潮汐冲刷之后,才会被卸下运走。不仅为首的海盗往往被处以死刑,就是海盗船上的普通水手,也有许多被处死刑。例如,1722年皇家海军斯沃罗号军舰在非洲西海岸与臭名昭著的威尔士海盗罗伯茨率领的两条海盗船相遇。震耳的舰炮与隆隆的阵雷在狂风暴雨中交相呼应,罗伯茨被英军击毙,其手下的160名海盗全部被俘。经审判,共有52名海盗被判处绞刑,20人被判处在非洲的矿场服苦役,17人被判入狱。[1]对海盗实施严厉刑罚在中国也不例外。例如,1407年在苏门答腊海域袭击郑和下西洋远航船队的华人海盗陈祖义,被俘后于同年10月在南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2]
在目前应对索马里海盗的过程中,曾发生过多次索马里海盗在解救现场被击毙的事件。例如,在2009年4月索马里海盗劫持美国籍货轮玛尔斯克·阿拉巴马号船长的事件中,就有3名海盗被美国海军狙击枪手击毙。[3]
不过,索马里海盗被捕后判处死刑的案例极为罕见。仅有一起被媒体报道的案件是,也门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认定6名索马里人犯有海上抢劫罪,并判处其死刑。这6名海盗是2009年4月在劫持一艘也门油轮时被捕的。当时也门海岸警卫队对被劫持的油轮实施了解救行动,在行动中有3名海盗和两名油轮船员丧生。[4]在其他案件中,再没有索马里海盗被判死刑的报道。其中原因之一是一些国家,特别是欧洲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些国家往往以不执行死刑作为与其他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条件。例如,欧盟与肯尼亚于2009年3月6日签署了一项协定。根据协定,肯尼亚同意接受欧盟海军移交的索马里海盗,并予审判。根据《肯尼亚刑法》的规定,对谋杀和武装抢劫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但由于欧盟各国已经废除了死刑,并且不允许将任何人引渡至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国家。因此,协定规定,肯尼亚不得对欧盟送交其审判的海盗嫌犯判处死刑,即使在海盗活动中造成了受害人的死亡。[5]
在这种情况下,索马里海盗一旦被定罪,所面临的刑罚往往是监禁。目前,对海盗执行刑罚主要采取三种方式:(1)在审判国执行刑罚。此方式是指一国在审判海盗后,按照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直接在审判国对海盗执行刑罚。(2)通过相关国际协议交由第三国执行刑罚。此方式是指一国审判海盗后,根据第三国的请求或者其他利益的考虑,放弃由本国执行刑罚而交由第三国执行。(3)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此方式仅适用于目前的索马里海盗。一国在审判索马里海盗之后,可以将其移交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目前这三种可选择的刑罚方式分别有不同的利弊。
二、现行海盗刑罚方式的利弊
第一种方式,在审判国直接执行刑罚,固然有其便利之处,但对外籍罪犯的服刑,始终是监狱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如果外籍罪犯与服刑国的文化、语言、习俗等存在较大差异,则问题更为明显。此外,对于审判索马里海盗的一些西方国家来说,这种方式未必可行。由于许多欧美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海盗一旦被定罪,往往是长期甚至终身监禁,这就给这些国家的监狱管理增加了极大的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在西方国家服刑期满后,海盗及其家属极其乐于在这些西方国家申请定居。例如,2009年5月在荷兰受审的5名索马里海盗中,就有2名海盗表示有意在荷兰定居,而根据荷兰法律,由于索马里的局势过于危险,这些海盗刑满后被遣返索马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6]这种状况不仅使监禁对索马里海盗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也使得西方发达国家更加不愿意沾手索马里海盗问题。
第二种方式,将海盗移交第三国执行刑罚是目前实施较多的一种方案。在国际实践中,在一国判刑,在另一国服刑的做法并不罕见。一个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审判利比里亚前总统泰勒并对监禁地点作出特殊安排。{2}目前,欧盟、法国、英国、美国等已与肯尼亚当局签署了相关协议,将审判的海盗交由肯尼亚执行刑罚。但是,庞大的海盗关押人数,已经大大超过了肯尼亚监狱的实际承受能力。根据挪威非洲委员会2009年10月12日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当时,肯尼亚有53,000名在押囚犯,而全国监狱的设计只能容纳16,000名囚犯,另外尚有87,000件尚未审结的案件(其中包括大量的索马里海盗案件)。”{3}为此,肯尼亚已经提出,囚禁工作也应该由其他国家分担。[7]
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方式,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最为可取。考虑到家属探视以及囚犯与监狱管理方沟通的便利等因素,在索马里境内囚禁索马里海盗应是最佳方案。索马里政府(主要是邦特兰和索马里兰的政府)也曾表示愿意接受在其他国家定罪的索马里海盗回国服刑。[8]但是,在将其他国家定罪的海盗送回索马里服刑之前,需要改善索马里监狱的条件,增加囚禁的能力。正如一些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安理会第6374次会议上所表示的:“在起诉和羁押海盗方面,理想的长效方案是使索马里政府能够逐步在这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包括建立更多的监狱。”{4}目前,索马里联邦和地方当局已开展合作,并同已经起诉海盗嫌疑犯的国家合作,以便根据适用的国际法和适当的囚犯移交安排,将已被定罪的海盗遣返回索马里。联合国禁毒办和计划开发署也正努力支持加强索马里监狱系统的建设,特别是在支持各国采取措施打击索马里海盗信托基金的资助下,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监禁被定罪的海盗。[9]
三、小结
目前对索马里海盗的刑罚主要有三种执行情况,即:直接在审判国执行刑罚;通过相关国际协议交由第三国执行刑罚;交由索马里监狱执行刑罚。这三种方式虽各有利弊,但考虑到囚犯与监狱管理方的沟通以及家属探视的便利等因素,在索马里境内囚禁索马里海盗是最佳方案,更何况索马里政府已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在其他国家定罪的索马里海盗回国服刑,当然这其中离不开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对此行动的大力支持。
【注释】
{1}联合国秘书长2011年7月26日向安理会提交的报告,http://http://www.zjjv.com///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2010/394,2012-07-15.
{2}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2006年3月,考虑到前总统泰特的安全等问题,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建议将审判地点移至荷兰海牙。荷兰政府对此表示同意,但同时附加了一项条件,即审判后如被判有罪,泰勒必须在荷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服刑。对此,英国政府应联合国秘书长的请求于2006年6月宣布,英国政府同意如泰勒被判有罪,将接受他在英国监狱服刑。
{3}参见挪威非洲委员会官网报道,http://http://www.zjjv.com///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PV.6374, 2012-03-05.
【参考文献】
[1][2][3][5][7][8]王丽玉.国际罪行——索马里海盗:挑战国际法[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1:255,256-257,257-258,260.
[4]新华网专稿.也门判处6名索马里海盗死刑,海盗大喊要求上诉[EB/OL].http://http://www.zjjv.com///2010-05/19/c_12116486.htm,2012-03-05.
[6]SomalipiratesembracecaptureasroutetoEurope,TheTelegraphNews.Seehttp://www.telegraph.co.uk/news/worldnews/piracy/5350183/Somali-pirates-embrace-capture-as-route-to-Europe.html,2012-03-05.
[9]黄惠康.军舰护航打击索马里海盗: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安排[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1):6.
(责任编辑: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