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学校性质、校址
学校全称: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国家代码:11825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2号(校本部)
来宾校区:广西来宾市铁北大道968号(分校)
四、招生计划
我校2014年在全国2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专业计划及学费标准详见各省高招办公布的信息。
五、录取规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察,择优录取。具体的规则如下:
1、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2、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3、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
4、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于单个考生按所填报专业顺序依次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都未能安排录取,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专业,否则将予以退档。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时按加分后总分顺序录取。如遇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不含加分)高低、特长条件情况、综合素质高低综合排序,确定录取名单。
6、全部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7、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通过考生所在省的术科专业统考(美术类)。
8、艺术类专业按高考综合分(总分)达到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艺术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9、航空服务专业有关报考注意事项及要求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该专业招生简章链接:
http://http://www.zjjv.com///zsxx/new_con.asp?id=398&lm2=204
10、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可通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查询途径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到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发放。
六、体检标准
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
七、奖助学金
我校重视对优秀在校学生的奖励,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建立健全了完整的奖助学金政策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CASC”“美鹏”及“天华”等企业奖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资金等。学校可按当年银行有关政策为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免息。每年享受到奖助学金的在校学生比例达到35%以上。
八、学生就业
我校高度重视学生的就业指导、推荐工作,毕业生大多面向广西、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及航天航空系统就业,近五年来,毕业生初次平均就业率均达95%以上,毕业生就业质量逐年提升,连续11年被评为“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09年,学校被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作为全国三所高校代表之一,学校在教育部召开的“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九、收费标准
1、普通本科学费标准为4600元/年,应用型本科学费标准为7000元/年,专科、高职学费标准为:5500-6500元/年。
2、我校与美国中央华盛顿大学(简称CWU)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学历教育项目(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国内前2年),后2年转入CWU学习者,学费按美方标准执行,未出国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者,学费按该专业该年级标准收取;我校与澳大利亚北墨尔本高等技术学院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学历教育项目(专业:会计;层次:专科)学费标准为:12000元/生·年,采用“3+0”联合办学模式,即3年在我校完成全部课程。
3、住宿费标准为800-1600元/年。
(以上收费以广西区物价局最终批复标准执行,详见各省招办公布数据。)
十、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2号
邮政编码:541004
学校网址:http://http://www.zjjv.com//
招生网址:http://http://www.zjjv.com///zsxx/
电子信箱:zsjyc@guat.edu.cn
咨询电话:0773-2253028;0773-2253030(兼传真)
投诉电话:0773-2253068
十一、附则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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