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信口雌黄,一派胡言
湖南新晃县公安局信口雌黄 一派胡言
——回复2014年4月16日至18日新晃县公安局关于《夜郎国官匪一家,湖南新晃惊天血案》的情况说明
一、2013年12月10日至12日鱼市派出所仅一次出警进行调解,杨洋做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机制未健全,要求停工自检,根本不存在阻工,并且4人为杨洋夫妻、张鑫培夫妻两男两女当事人,是否存在阻工一说,明人一眼就明白。
二、就张鑫培吸毒、贩毒一说,新晃公安局对张鑫培身份特别说明“ 张鑫培(外号:“杀人犯”,曾因吸食、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经考证其外号:“杀人犯”是读小学时同学起的, 他从没有杀过人,其外号本身就是对其人格的侮辱,新晃公安在这里点明,居心何在?至于吸毒问题,公安现在可以对他进行尿检,还有钱连钢夫妻和身边的所有管理者,公安是否已经尿检?公安自问是否对钱、吴二人包庇、纵容?关于马仁珍与吴小青在办公室扭打问题,当时吴小青一方有三到四人围殴马仁珍,有男有女,为何当成与吴小青二人扭打?为何只是马仁珍负轻微伤,对方一人都未伤及?在这一点上公安局明显有混淆视听,故意误导嫌疑,张鑫培与钱连钢无冤无仇,为何自己的一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周围全是钱连钢的人的情况下追杀钱连钢。这一点新晃公安是否查明事情的所有经过?是否有包庇的嫌疑?望新晃公安自律自查,对网友一个交代。
三、2013年12月13日下午,杨洋纠结一伙人围住鱼市派出所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答:当时围住派出所的人都是被害人张鑫培的亲友,要求公安抓住凶手,结果公安无视被害人的诉求,直接导致2013年12月17日的第二次犯罪发生。
四、新晃公安澄清12月17日钱连钢一伙对被害人在贵州大龙杨洋夫妻二人被打和公司被砸一事推托责任的说法,不予认可,因为两件案件都是以钱连钢为首的,正是新晃县公安局在12月13日发生的案件中的不作为,才直接导致17日的案件发生。这是新晃县公安局在13日的事件上保帅丢车的严重后果,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晃县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新晃县公安局发贴称“据了解”杨洋与钱连钢达成经济纠纷与张鑫培受伤治疗的费用问题的协议,纯属无稽之谈。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更应该懂得法律的严肃性,纳入刑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够私了吗?并且公安局还不知道?在这一点上无疑更加证明新晃县公安局内有人私自操作的嫌疑,这无疑是对包庇、纵容更显苍白的掩饰,在网友心中“黑白”两字应该是更加明了!
六、诱骗开办公司、建房问题,新晃公安局说超出管辖权限,那么请问为何拆迁、违建、私自占用土地的问题,都是公安局出面抓捕与制止呢?难道这也是越权?
七、至于投毒一事,确实未曾报警,那是因为钱连钢所余下的药沫还未检测出来,所以未曾报警,但在这一点上我并未问责公安局,究其原因无非是为了让证人能够得到足够的人身安全。
八、公安局所说的“这个不关我的事与不要找我”的这个问题,请问新晃县公安局这是我说的吗?!如果真是这样,我三番五次到公安局追问案情进展到底是为什么?一直反映和上访又是为什么?做为一个合法的个体户经营者数年来为新晃县财政纳税上百万的一个个体户在自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新晃县公安局又在做什么?你们是在保护守法的公民?还是在维护地痞流氓?(做为一个长期开赌场的人来说,公安是否得到的利益更大)
九、对新晃县公安局说杨洋曾到公安局要求公安主持调解一说纯属谎言,请问新晃县公安局:请拿出有我签字的公安局询问笔录来看吧,是我要求调解?还是你们不予公正办案而要求我与对方调解私了?我真不明白,难道官字两个口真是可以把白说成黑,把黑说成白吗?
杨 洋
201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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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夜郎国官匪一家!湖南新晃惊天血案》
http://http://www.zjjv.com///dispbbs.asp?id=9955114&boardid=1
回帖人:宣传部网管中
2014/4/18 15:04:36 跟帖回复: 第 224 楼.
关于《夜郎国官匪一家!湖南新晃惊天血案》一帖的情况说明
http://http://www.zjjv.com///dispbbs.asp?id=9955114&boardid=1&page=15
一、案事件基本情况
杨洋,曾用名:杨力,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团溪村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团溪村上炉冲组17号。
钱连钢,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新晃县鱼市镇光辉村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光辉村沙子坳组。
杨洋和钱连钢曾一起出资合伙做生意,后因经济账目的纠纷,双方情感交恶。2013年12月10日至12日杨洋邀四人到新晃县鱼市镇钱洋建筑材料责任有限公司(即“钱洋搅拌厂”)实施阻工,鱼市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该厂对杨洋等人进行劝解,杨洋和其妻马仁珍以这是他们自己的厂子他们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由,不听派出所民警的劝解,执意要对该厂进行阻工。
2013年12月13日11时许,张鑫培(外号:“杀人犯”,曾因吸食、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马仁珍以及张鑫培的妻子龚燕芳三人在新晃县鱼市镇钱洋建筑材料责任有限公司内因账目纠纷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钱连钢发生矛盾,张鑫培、马仁珍先是在钱连钢的办公室内与钱连钢等人发生争吵,之后马仁珍和钱连钢之妻吴小清在办公室内发生扭打,张鑫培冲出办公室后带着两把杀猪刀冲进办公室追砍钱连钢,钱连钢被张鑫培追赶出办公室外,在办公室外的院子里,张鑫培手持两把杀猪刀围着小轿车追砍钱连钢,钱连钢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板用来抵挡张鑫培的追砍,钱连钢的侄子钱碧云见状,便从工地上另一间办公室找到一把铁制灰耙跑到钱连钢身旁,随后钱碧云手持灰耙与张鑫培对峙,钱碧云见张鑫培没有将手中刀子丢掉的意思,便拿着灰耙朝张鑫培的左手臂打了过去,张鑫培被打了以后就用杀猪刀抵挡,钱碧云继续朝张鑫培的左手臂打了第二下,张鑫培左手的刀被打掉后,继续用右手持刀朝钱碧云的胸口刺去,钱碧云见状举起灰耙从上至下朝张鑫培打过去,打中张鑫培的头部,张鑫培头部当即就流血并扑到在地上,过了一会儿张鑫培右手持刀准备从地上爬起来,钱碧云见状拿着灰耙朝张鑫培的背部又打了一下,张鑫培晕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3年12月13日下午13时许,杨洋纠结一伙社会闲杂人员围在鱼市派出所门口对民警施压,并多次要冲入派出所找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钱连钢等人,造成鱼市派出所的民警无法正常进行工作长达1小时之久。
2013年12月16日,杨洋带其妻马仁珍来到我局报案称,钱连钢等人到其位于贵州省大龙开发区的物流公司,对该公司的办公室实施砸毁并将自己和其妻马仁珍打伤。因管辖原则,我局当即答复杨洋此案应到大龙公安分局报案。
2013年12月17日晚,杨洋再一次邀约方家屯一伙无业人员来到鱼市镇钱洋建筑材料责任有限公司门口进行阻工,鱼市派出所的民警发现该情况先进行现场劝解,结果发现对方人数众多,气焰十分嚣张,完全不听派出所民警的调解,情况有失控的危险,之后鱼市派出所立即向局值班室汇报,时任政委储永锋同志迅速组织民警赶往现场对此事进行处置,经现场劝导,杨洋一伙人才渐渐从现场离开。
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钱碧云对张鑫培造成伤后左侧颞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并急性硬膜外血肿及左侧气胸等,该伤评定为重伤。吴小青对马仁珍造成左眼球结膜片状出血,右眉弓外上有一表皮剥脱并结痂,大小0.6×0.2cm;右眼下睑近外眦处有一表皮剥脱并结痂,大小1.0×0.4cm。右食指第二指节肿胀,触痛,末节指节背侧有一类圆形的表皮剥脱,直径0.5cm;右小指第二指节背侧有一类圆形的表皮剥脱并结痂,直径0.2cm。脊柱四肢无畸形,活动如常,构成轻微伤。
二、《发生在新晃县的一件惊心动魄的刑事案件》一帖所述情况严重不实
1、公安机关办理此案是积极作为、依法规范的。
2013年12月13日,张鑫培在钱洋建筑材料责任有限公司内追砍钱连钢过程中被打后,鱼市派出所接到报案迅速赶往现场。民警将钱连钢一方带至派出所进行初查并立即将该警情通报刑侦大队,刑侦民警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于当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4日,犯罪嫌疑人钱碧云到我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我局对犯罪嫌疑人钱碧云向新晃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3年12月25日,新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钱碧云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3年12月26日,我局对钱碧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之后我局继续对案件行进侦查。该案已经起诉至新晃县人民检察院。
2、关于网上帖文中反映其他方面的问题。
⑴、2013年12月16日,钱连钢等人对杨洋位于大龙开发区的物流公司实施砸毁并将杨洋和其老婆马仁珍打伤的案件,因大龙开发区位于贵州省铜仁地区,我局没有管辖权,现该案由大龙开发区公安分局侦办。
⑵、据了解,2014年1月30日,杨洋与钱连钢私下就经济纠纷及张鑫培受伤的治疗费用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并签字,双方协定钱连钢给杨洋两百万元了结此事,该款项分六次付清,第一次在2014年1月25日时,钱连钢已付给杨洋四十万元人民币。之后,双方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当事人杨洋因此开始上访和网上发帖。公安机关严格按要求不插手经济纠纷,对于违法犯罪问题,坚决依法打击处理到位。
⑶、关于诱骗开公司、建房产的问题,经过多方查证,因该问题属于杨洋与钱连钢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干涉此类问题,所以该问题不在我局职责管辖之内。
⑷、杨洋在网上宣称2013年9月钱连钢指使他人对其投毒,杨洋在网上发帖之前从未向公安机关反映过这一情况,同时我局经过网上报警平台查询,发现当时并无此类报警,属于杨洋自编自导,虚构事实。
⑸、张鑫培被钱碧云打伤一事,因杨洋并未到场所以不了解案件发生过程,之后侦查员就案件发生原因曾找杨洋要其配合我局制作询问笔录,杨洋以“这个不关我的事,不要找我”为由拒绝询问。
⑹、杨洋以及张鑫培之妻龚燕芳曾找到我局,要求刑侦大队组织其与钱连钢见面,主持调解双方的经济纠纷和伤员医疗费、赔款问题,并要求捆绑解决。我局认为该问题涉及经济纠纷故没有答应其要求。
新晃县公安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