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贸易国现行法规和标准中虾类和贝类产品主要安全指标比较分析
主要贸易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我国水产品养殖与加工的准绳。在当前我国水产品养殖和加工产业化程度低、技术水平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相关产品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的缺乏、指标设置不完善以及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严重阻碍了我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因此,通过对我国与主要贸易国关于养殖虾和贝类产品中农兽药、污染物、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进行比对分析,可以为我国今后制定更加完善的水产品卫生标准提供参考,从而有效规避绿色贸易壁垒、提高我国养殖虾和贝类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我国与欧盟标准的对比分析
欧盟委员会条例 No 1881/2006及系列修订法规对甲壳类和贝类动物中铅、镉、总汞、无机锡、多氯联苯、二噁英总量及苯并芘等7类污染物的限量进行详细规定,其中我国规定的多氯联苯限量均高于欧盟的规定,而且我国未规定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限量。与欧盟相比,我国规定的限量要求更宽松。
欧盟No 37/2010规定了24种兽药在虾类和贝类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并规定了30中兽药在所有食品动物中不得检出。由于我国在制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大多参考欧盟标准制定,因此与欧盟标准相比较,大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标准一致,我国规定了18种兽药和2种农药在虾类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欧盟制定但我国尚未制订其限量的药物有多维菌素E、卡那霉素等9种,我国制定但欧盟尚未制定其限量的药物有达氟沙星、二氟沙星等5种药物。我国在借鉴欧盟标准的同时,也考虑到国内的实际使用和残留情况,在总体上与欧盟标准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对个别水产药物品种,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残留限量的制定。
委员会法规No欧盟食品微生物标准中规定了虾类和贝类产品中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等。我国规定了水产调味品、腌制生食水产动物制品和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限量,并规定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和沙门氏菌等致病菌。与欧盟标准相比,我国规定的微生物指标更全面,但对产品类型规定不具体。
欧盟规定了PSP、ASP等5种生物毒素在贝类产品中的限量要求,中国仅规定了PSP和DSP在贝类中的限量要求。
我国与美国标准的对比分析
美国联邦法规中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的最高限量,其中,与虾类和贝类产品相关的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是总砷、镉、铬、铅、镍和甲基汞等,而且总砷、镉、铬和甲基汞等4种重金属的限量均高于我国的规定。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规定更严格。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了29种药物在虾类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我国虾类产品中药物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相比,龙虾肌肉中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的限量值明显高于我国标准,另有23种药物品种我国尚未制定而美国规定了其在所有水产品中的限量标准。我国规定而美国未规定的药物也有10种,见表23。美国是我国虾类和贝类产品最大的出口国家,但是与美国标准对比分析发现,我国与美国在虾类和贝类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规定方面差异很大,2,4-D、阿维菌素B1等23种美国已经制定残留限量而我国尚未制定的药物品种尤其值得我国关注。
美国对虾类和贝类产品中微生物的限量规定比我国规定更具体。另外,美国规定了4种贝类毒素的限量。
我国与日本标准的对比分析
日本对鱼和贝类产品中汞、甲基汞、多氯联苯和贝类毒素进行限量规定,并未规定虾类产品中污染物的限量。日本在《农产品和水产品进口技术法规手册》中规定了冷冻水产品中细菌总数≤1×105cfu/g,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均不得检出。生吃的牡蛎中细菌总数≤5×104cfu/g,大肠杆菌≤230个/100g。
日本肯定列表制定规定了百余种药物品种在水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是目前世界上规定水产品药物最大残留限量品种最多的国家,药物品种涉及激素类、抗生素、微生物等多项内容,药物多细化到具体养殖品种,且随着时间不断更新,更新频率较高。涉及贝类和虾类产品的药物有96种。与我国相比,日本制定限量的药物品种远远高于我国已经制定的品种,见表24。日本是我国虾类和贝类产品的主要出口国,自2006年日本“肯定列表”实施以来,我国对日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与日本标准相比,我国不仅在药物品种上远低于日本,在每种药物的使用品种和部位上也不如日本规定的详细和具体,暴露出我国基础研究的不足。通过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今后修订标准提供采标依据。
我国与韩国标准的对比分析
韩国海水部制定的《水产品检定项目》和《食品公典》仅对鱼类产品中铅、总汞、甲基汞以及贝类产品中镉的限量进行规定,并未规定虾类产品中污染物限量。
韩国标准中规定了13种兽药在虾类和贝类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其中,二甲基硝咪唑、氯苯胺灵、万古霉素等7种药物我国未规定其限量。我国规定而韩国未规定的药物有47种。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等6种药物的限量值与我国标准一致。
责任编辑: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