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2012 年 9 月 21 日7720

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1.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网:http://www.czgjj.net/gszhcx.asp

2.到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

3.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0317-5509911。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部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部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部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单位缴存明细表(需缴存单位盖章);

4、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缴款手续-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部、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部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部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办理场所:驻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收据)、购房合同;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13、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1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15、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6、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人判决书、户口本、代办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7、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管理部按照提取情形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办理转账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驻在地或购买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报告;

5、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6、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7、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借款一年以上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贷款经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业务大厅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审批-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部审批-与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czgjj.net/)、自助查询终端等。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沧州住房公积金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czgjj.net/)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5509905)、网上客户服务中心(http://www.czgjj.net/)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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