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教育网

2013 年 12 月 8 日6020

宁波市教育局回复:

这位网友,你好。根据《宁波市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单独或合作依法举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文件第第十三条规定:在具备基本办园(所)条件后,举办者可向园(所)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园(所)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出具同意举办的证明。

2、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办园(所)名称、所在地区、规模、学制、招收幼儿范围、经费来源以及办园(所)的基本条件等。

3、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4、拟聘任园(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员等人员的上岗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办园(所)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使用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场地、设施等财产证明。租赁场地办园(所)的,须提供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注册资金、风险担保金验资证明(含公证书)。

7、园(所)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园(所)名称、办园(所)宗旨、地址;近期和中长期办学目标、规模、学制、招生对象和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各类人员的职责、待遇及聘任办法;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园(所)解散的办法及解散时的善后处理事项等。建立董事会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成员名单。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件中对园(所)得设置条件、安全工作、财务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要求。网友可登陆宁波民办教育http://http://www.zjjv.com//.cn/index.asp详询政策。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