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湘潭市岳塘区政法委王自君书记的一封信

2013 年 12 月 5 日4110

  致湘潭市岳塘区政法委王自君书记的一封信

  湘潭市岳塘区政法委王自君书记:

  您好!

  在您日理万机的工作中打搅您实属无奈, 给您写信是想要反映一个严重的司法机关不作为问题。一个生效的法院裁定可以不遵守,被查封的百万财产可以任意转移,光天化日之下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遏制。司法权威何在、国法威严何在?

  我反映的问题,在网络上(如红网的百姓呼声栏目,网络地址:http://http://www.zjjv.com///PeopleShow.asp?ID=1710326)多次披露,引起了许多网友的热心关注,表达了广大民众对湘潭市岳塘区司法不公和行政不作为的强烈不满。人民把司法部门当成是是维护政党权威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地方,是主持公道、公平和正义的裁判所。司法的不公将直接导致社会公理与公德的扭曲、腐蚀,其后果将加倍助长各种邪恶与不良行为的滋生。地方司法部门中的相互推诿、不作为及面对违法行为有意无意对犯罪分子的包庇、纵容,造成受害者的顾忌,使得猖狂的犯罪分子更加嚣张。人们将会失去了安全感和信任度,从而导致悲剧不断重演,给国家的文明健康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埋下了祸根。

  我是是一名退伍军人,过去十几年将青春的光和热奉献给了国家。今天为了追回在离婚诉讼中被非法转移的财产,我在湘潭市岳塘区司法、行政机关历经四年的相互推诿中却看不到一丝阳光,我想请问主管司法机关的领导:中国法律到底能否维护公民的利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能否得到遏制?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文华诉周菲离婚诉讼一案中作出(2009)岳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冻结周菲10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生效后,由岳塘区人民法院向湘潭市房管局和湘潭市车辆管理所分别寄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1、对岳塘区建设路街道葩金路4号霞光山庄19栋12号门面预查封;2、对湘C36195丰田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查封。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湘潭市车辆管理所于2010年20月22日签收了该通知书。

  2009年12月17日,在财产冻结期间,周菲采取变更售房合同,出具承诺书,篡改房屋地址等不法手段,将被法院查封的12号门面转移至其弟弟周伟国的名下,并促成湘潭市城郊职业有限公司与其弟在12月20日办理了产权证。2009年11月2日,同样是在财产冻结期间,周菲驾驶被冻结的湘C36195的小汽车碰撞高速公路护栏;在此次事故发生仅一个月的时间,周菲于12月17日再次驾驶该车冲撞高速公路护栏后冲入路边沟渠中,这两起事故周菲均未向交通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未提供任何医疗凭据。

  以上事实均有确切证据证明,所有材料均是我在四年间收集的周菲、周伟国违法犯罪的全部事实材料,我以本人名义担保,所有材料均真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确凿的证据,我始终不明白岳塘区人民法院为何不追究当事人非法处置的责任,为何不采取强制措施阻止事情的发生。

  事情发生后,我多次向岳塘区法院、湘潭市房产管理局询问此事,其答复均草草了事,极其不负责任,让人难以信服。在所附材料中可以看到这两个机关给出的答复是多么荒谬、可悲。

  万般无奈之下,我抱着一丝期待,向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派出所、岳塘区公安分局举报,可是报案材料数次被多级公安机关驳回,驳回理由均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如此简单的犯罪事实,周菲非法处置行为在多份离婚诉讼的判决和调解书中均已得到法院的认可,接警单位面对如此详细的报案材料仍然给出极度不负责任的理由,着实让人对接警机关的工作态度心生疑惑。

  难道这就是中国法律在湘潭市的执行现状,我无权问责法官,也无意质问公安机关,但我想知道何时才能够看到希望,何时能够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生效的裁定书何时才能体现威严,被破坏的法律权威何时才能重新树立,请王自君书记过问限期执行本案,谢谢。

  此致敬礼

  刘文华

  电话:15116159028

  2013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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